当前位置:郴州潮生活  -  本地文章  -  综合资讯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通告:减免优惠不动产登记收费

2019/2/24 22:39:07

评论:0

浏览量:1125

 

        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最大限度为企业和群众减负,根据国家部委有关通知,22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通告,对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进行减免优惠,并郑重承诺:绝不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部门、财政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一、登记收费标准

将房屋及其建设用地分别登记、两次收取登记费,统一整合为一次登记、只收取一次登记费。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按规定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二、收费减免优惠

1、以下情形减半收取登记费。包括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


2、以下情形免收登记费。包括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3、以下情形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包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


三、缴纳费用对象

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四、收费其他规定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实行零费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除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的,不再要求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并收费。


来源:郴州新闻联播


评论 
还没有人评论此条信息!
发布评论:
评论内容:
验证码:
点击更换图片
看不清?换一张
  • Q Q: 454120518
  • 微信:
  • 客服微信二维码
  • 公众号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
  • 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微信小程序
Copyright © 2025 “郴州潮生活”版权所有  |  ICP证:湘ICP备19004912号-1  |  技术支持:框分类信息系统(v2024.1)  |  

湘公网安备 43100202000296号


网页内的所有信息均为用户自由发布,交易时请注意识别信息的虚假,交易风险自负!网站内容如有侵犯您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举报信息、删除信息联系客服